首页>政策文件>最新文件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
2024年第4号
发布时间: 2024-05-06 空格 来源: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成文日期:2024-04-30

经国务院同意,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》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。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)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下载:

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.doc

 

 

 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

2024年4月30日


附件:
相关链接: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
2024年第4号
发布时间:
2024-05-06
来源:
国家税务总局网站

成文日期:2024-04-30

经国务院同意,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》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。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》(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)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下载:

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.doc

 

 

 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

2024年4月30日

附件:
相关链接: